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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合同问题律师解答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不包括什么

2020-10-09 15:02 来源:zlw003
核心提示:缔约过失作为合同违约情形中的一种,一旦发生了这一情形时,自然也是需要进行相关的赔偿的,但是对于缔约过失这一行为时,也是有着相关的赔偿范围的,那么缔约过

缔约过失作为合同违约情形中的一种,一旦发生了这一情形时,自然也是需要进行相关的赔偿的,但是对于缔约过失这一行为时,也是有着相关的赔偿范围的,那么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不包括什么?缔约过失责任行为类型是什么?
 
肇庆合同问题律师解答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不包括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应限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但在具体案件中如何计算信赖利益的损失,非常困难。从实践来看,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的范围,应以对方的缔约过失造成的实际损失为标准,包括缔约合同的支出,由于对于违反前契约义务而受到的损失,以及由于对方的过失而造成的订约机会丧失而受到的损失。
 
肇庆合同问题律师解答缔约过失责任行为类型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而且无论何种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
(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如将商业秘密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由自己直接利用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的行为或状态,或非法允许他人使用。无论行为人是否因此而获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保密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由此可知,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应限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如其它疑问,欢迎向肇庆合同问题律师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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