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一旦发生后,这是合同的违约情形,那么有的合同不单单只存在着缔约过失的,还会有着相关的侵权责任也是会存在的,那么这两者是否有着关系呢?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
咨询肇庆合同事务在线律师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关系是怎样
1、责任产生的条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是以缔约双方当事人通过接触,进而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为前提,无信赖利益,则不产生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可以发生在一般的社会交往中,双方当事人之间不需要存在什么关系,而且侵权行为的发生一般也与合同无关。只有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当事人之间才能产生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因此,侵权责任不存在什么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且产生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利益。
2、其行为侵害的对象不同。从本质来说,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违反了民法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侵害的是缔约对方因信其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信赖利益。侵权行为则是直接侵害被侵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3、归责原则存在差异。缔约过失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侵权责任适用的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适用与一般侵权行为的一项基本原则。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之规定;即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而第126、121、122、124、127条对过错推定原则作出规定;第 106条第3款则将公平责任原则予以确认。
4、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既包括现有财产的毁损灭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也包括被侵害人的人身权及相关权利侵害的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还存在着其他方面的区别。如承担责任主体的不同,免责事由不同等等。
咨询肇庆合同事务在线律师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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